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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手段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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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本站 时间:2023.07.18 阅读: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筑造兵团财会局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(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)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12号,以下简称实施条例)的有关规定,现就符合条件的手段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手段转让的范围,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手段、计算机系统著作权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、植物新品种、生物医药新品种,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手段。

其中:专利手段,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、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。

二、本通知所称手段转让,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手段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(含5年)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。

三、手段转让应签订手段转让合同。其中,境内的手段转让须经省级以上(含省级)资讯部门认定登记,跨境的手段转让须经省级以上(含省级)商务部门认定登记,涉及财政经费配合产生手段的转让,需省级以上(含省级)资讯部门审批。

居民企业手段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、资讯部发布的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手段目录》(商务部、资讯部令2008年第12号)进行审查。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手段转让所得,不享受手段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
四、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%的关联方取得的手段转让所得,不享受手段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
五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落实。

  
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

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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